法規名稱: 遺產稅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遺產淨值超過二萬元者,起徵遺產稅,依左列稅率按級計算課徵之:
  一、超過二萬元至四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
  二、超過四萬元至六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
  三、超過六萬元至八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
  四、超過八萬元至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
  五、超過十萬元至十二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九。
  六、超過十二萬元至十四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七、超過十四萬元至十六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三。
  八、超過十六萬元至十八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五。
  九、超過十八萬元至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七。
  十、超過二十萬元至二十五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十一、超過二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三。
  十二、超過三十萬元至三十五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十三、超過三十五萬元至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九。
  十四、超過四十萬元至四十五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二。
  十五、超過四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五。
  十六、超過五十萬元至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九。
  十七、超過六十萬元至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三。
  十八、超過七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七。
  十九、超過八十萬元至九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一。
  二十、超過九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五。
  二十一、超過一百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十
          。
  二十二、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十
          五。
  二十三、超過二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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