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
圍內,得檢附證明文件,以自己名義行使與負擔本辦法所定商標權人之權
利及義務,並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依本辦法為相同之申請。但授權契約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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