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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所設立相當於本辦法大專校院之軍事校院,其辦理 學生就學貸款,準用本辦法規定。 前項學生應付之利息,由國防部按年編列預算負擔。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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