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審核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
辦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設立基準部分之規定及本辦法關於校長、師資
、課程與其他相關規定者,准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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