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後,董事會得經董事總額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解聘專案輔導學校校
長,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專案輔導學校校長因前項或其他原因出缺,得由董事會遴聘適當人員代理
之,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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