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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卸任機關首長任內公款收支,及應收應付款項,凡有法令根據而在交代 期間未能清結,應移交新任人員繼續辦理者,新任人員不得藉故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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