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受保護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保護:
  一、原保護之目的已完成者。
  二、習藝中已能自立謀生者。
  三、已輔導就業、就學或自覓工作者。
  四、違反會規,情節重大者。
  五、受保護人請求停止保護者。
  六、其他經更生保護分會認為已無保護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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