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實際用電人申請過戶,如無法取得原用戶共同簽章時,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於明示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及義務後,得單獨申請過戶。但原用
    戶於實際用電人單獨申請過戶後六個月內提出異議時,本公司得取消
    其單獨過戶申請。
二、實際用電人辦理單獨過戶時,須同意本公司得提供其申請資料予原用
    戶,另該申請如造成原用戶或本公司受有損害,申請單獨過戶之實際
    用電人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三、如不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或不同意本公司得提供其申請資
    料予原用戶者,得於出示用電場所使用權相關文件,並證明與原用戶
    用電無關後,依新設方式辦理。
實際用電人依前項第一款申請單獨過戶後,在原用戶保有六個月異議期間
,不得再簽章申請過戶予第三者或申請遷移用電至其他用電場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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