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
  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未依補助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
      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補助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部或所
      屬機關通知期限內改善。
  三、補助計畫之執行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
      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五、申請人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政府採購法規
      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
      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如有前項情形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計畫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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