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營業許可執照且經營計程車計費表者,執行修
理業務時,應保存修理紀錄,內容應包括修理器具廠牌、型號、器號、車
號、修理情形摘要及更換零組件名稱。
前項修理紀錄於營業許可執照有效期間應保存最近二年以上,供度量衡專
責機關查核;未保存修理紀錄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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