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由主辦單位於繼續教育結束
後,將課程表或行程表、參加人員簽名單,送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二、前條第二項第二款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由計量技術人員檢具論文、
文章、評論或壁報之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送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繼
續教育積分認可。
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由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之繼續教育及第三款之繼續
教育,其積分認可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辦理。
四、計量技術人員對其登錄之繼續教育積分有遺漏、錯誤或其他疑義,得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補登。
〔立法理由〕 為放寬繼續教育積分補登期限之限制,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另為配合前條修正,爰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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