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
汽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
汽車辦理第一項、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登記時,得申請汽車主要駕駛人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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