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電信架空、地下線路與其他機構架空、地下管線、建築物或種植物平行
  、接近或交叉時,其距離依左列規定:
  一、電信架空線路與電力線平行及交叉垂直間隔距離、依架空電信及供
      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之規定;遇有特殊情形時,由電信機構會
      商電力機構定之。
  二、電信架空線路與電力線之支持物接近時,在市區外限距二公尺以上
      ,在市區內限距一公尺以上。
  三、電信架空線路與建築物接近處,上方限距一公尺以上,側面限距0
      .六公尺以上。
  四、電信架空線路與樹木等高莖種植物接近處,得將種植物修剪至限距
      一.五公尺。
  五、電信地下管線與其他機構通信管線或自來水管之交叉垂直間隔應距
      二十五公分以上。與地下電力線、油管、瓦斯管之交叉垂直間隔應
      距五十公分以上。現場情形特殊,應由有關機構協調辦理並加設標
      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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