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架空、地下線路與其他機構架空、地下管線、建築物或種植物平行
、接近或交叉時,其距離依左列規定:
一、電信架空線路與電力線平行及交叉垂直間隔距離、依架空電信及供
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之規定;遇有特殊情形時,由電信機構會
商電力機構定之。
二、電信架空線路與電力線之支持物接近時,在市區外限距二公尺以上
,在市區內限距一公尺以上。
三、電信架空線路與建築物接近處,上方限距一公尺以上,側面限距0
.六公尺以上。
四、電信架空線路與樹木等高莖種植物接近處,得將種植物修剪至限距
一.五公尺。
五、電信地下管線與其他機構通信管線或自來水管之交叉垂直間隔應距
二十五公分以上。與地下電力線、油管、瓦斯管之交叉垂直間隔應
距五十公分以上。現場情形特殊,應由有關機構協調辦理並加設標
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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