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運輸事故現場之有關機關(構)及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應協助運安會搜
尋、運送、安置、戒護及保全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
遇有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移位或有滅失之虞者,運安會及有關機關(
構)應以照相、繪圖、標示或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
民眾發現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散落於公有及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
立即通報運安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不得擅自移動。運安會於接獲通
報後應會同有關機關(構)進入現場,並由主任調查官或其指定之專人統
籌指揮,進行確認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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