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除分配予觀
光發展基金外,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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