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確保服務品質及保障服務使用者權益,得檢查長照機構法人之
財務、業務狀況,或令其提出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文件;長照機構
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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