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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掌握轄區內合格犬、幼犬之使用情形,並宣 導本法第六十條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六十條增列合格犬規定,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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