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給付金額之審定,應設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其組織及審議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遴聘醫學、藥學、法
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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