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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衛生主管機關,定期輔導與考核所屬學校辦理學生 健康檢查,並獎勵績優之單位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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