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退除役官兵參加專科以上學校聯考,其考試成績如享受第九條所訂之優
  待,而達錄取標準時,主管聯考分發單位應按其所填志願依次分發至額
  滿為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