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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專科以上學校聯考,其考試成績如享受第九條所訂之優 待,而達錄取標準時,主管聯考分發單位應按其所填志願依次分發至額 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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