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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易燃物品不得置於電源、電線、瓦斯爐與其管線開關及瓦斯桶(罐)等有 發火、發熱之虞之器具周圍,以防發生火災爆炸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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