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於集水區之經營管理,應會同相關機關作整體規劃。對於水土
保持、治山防災、防風林、農地改良、漁港、農業專用道路、農業用水、
灌溉、排水等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應協調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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