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農產品經營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檢驗
費用,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受理複驗機關應於七日內通知執行檢驗者就原檢體複驗之。但檢體已
變質或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不予受理。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