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得依土地使用
  性質與農村再生計畫,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
  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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