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維護養殖漁業與環境之和諧,於環境適合發展養殖漁業之現
  有魚塭集中區域,得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對位於養殖漁業生產區
  範圍內養殖漁業人,主管機關應予造冊登錄,並發給證明。
  前項養殖漁業生產區之規劃、設置作業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政
  、水利、環保、農業等單位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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