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維護養殖漁業與環境之和諧,於環境適合發展養殖漁業之現 有魚塭集中區域,得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對位於養殖漁業生產區 範圍內養殖漁業人,主管機關應予造冊登錄,並發給證明。 前項養殖漁業生產區之規劃、設置作業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政 、水利、環保、農業等單位後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