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使勞工於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地區作業者,除依前條之規定外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括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絡人員等。
二、選任專責警戒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隨時與河川管理當局或相關機關連絡,了解該地區及上游降雨
          量。
    (二)監視作業地點上游河川水位或土石流狀況。
    (三)獲知上游河川水位暴漲或土石流時,應即通知作業勞工迅即撤
          離。
    (四)發覺作業勞工不及撤離時,應即啟動緊急應變體系,展開救援
          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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