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再生利用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防止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利用再生資源之
      名稱。
  三、具有防止再生利用再生資源掉落、溢散、洩漏、散發惡臭及影響四
      周環境品質之必要設備或措施。
  四、貯存場(廠)區四周應設置圍籬。
  五、貯存場(廠)區應設置消防設施。
  六、本署公告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或核准計畫書內容之
      貯存設施相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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