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各該處、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及考核。
  二、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研擬。
  三、主管範圍內各種重要業務之報告及審核。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長官授權文件代判及以各該處、室名義行文案件之核判。
  六、案件、文稿工作之分配、擬辦及審核。
  七、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八、所屬人員派免、獎懲之擬(建)議或核轉。
  九、各該處、室科際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解決。
  十、各該處、室日常業務之處理。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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