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要保機構,應於前條之基準日起一個月內,向存保公司提出基準日存款標
的之負債總額及保險費基數,並繳納應付之保險費金額;其繳付方式,由
存保公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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