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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保險費基數、保險費金額)
要保機構,應於前條之基準日起一個月內,向存保公司提出基準日存款標 的之負債總額及保險費基數,並繳納應付之保險費金額;其繳付方式,由 存保公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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