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應訂定會員機構辦理信託業務之自律公約,並報金管會備查及督促會
員確實執行之。
前項自律公約應包括會員專業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廣告促銷以及客戶權
益保障等共同事項之規範。
會員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使人誤信得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二、對於過去績效為誇大宣傳或為攻訐同業之廣告。
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其他依法令或經金管會禁止之行為。
會員有前項情形者,公會應命其更正並對外說明。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條主管機關之修正,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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