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74
人,瀏覽人次:
91137486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受託機構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 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