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票券商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
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及辦理自行查核之情形。
票券商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
    落實執行。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票券商內部稽核單位之職責:
一、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期辦理查核,
    並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及票券商營運、部門與分公
    司(或子公司)之風險管理品質。
二、查核方式應涵蓋獨立性交易測試,包括就票券商評估之高風險產品、
    客戶及地域,篩選有關之交易,驗證已有效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相關規範。
三、發現執行該項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應定期通知專責主管知悉,並提
    供員工在職訓練之參考。
四、查獲故意隱匿重大違規事項而不予揭露者,應由總公司權責單位適當
    處理。
票券商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
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如
附表),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
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公司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據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刪除現行規定第一項之序文內容,現行規
    定第一款至第四款變更為第一項至第四項,並酌修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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