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受託契約、複委託契約及交易
市場當地法規之規定,分別與委託人及複受託金融機構如期辦理交割,且
不得以委託人或複受託金融機構違約為由,延遲或拒絕履行其對複受託金
融機構或委託人之交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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