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受託契約、複委託契約及交易 市場當地法規之規定,分別與委託人及複受託金融機構如期辦理交割,且 不得以委託人或複受託金融機構違約為由,延遲或拒絕履行其對複受託金 融機構或委託人之交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