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條文關聯

電信工程業申請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應將其登記執照送繳主管機
關核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電信工程業終止其業務或解散時,應於終止或解散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
請廢止其登記,並將原領登記執照繳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