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法施行前之既存建築物,其起造人或所有人所設置之電信設備不符本規
則之規定時,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及系統經營者
得不予銜接提供服務,以維公眾電信網路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安全。
〔立法理由〕
建築物電信設備不符本規則之規定時,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
之電信事業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得不予銜接提供服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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