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保存期限之文卷,應於各年度由檔卷保管人員造具清冊,經各該主 管人員審核後,報請院長定期銷燬。但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銷燬文卷清冊,除財務及水利卷宗外,應先報由該管高等法院核准後 銷燬。 刑事卷宗由院方保管者,應徵求檢方同意後,依前項規定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