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經過保存期限之文卷,應於各年度由檔卷保管人員造具清冊,經各該主
  管人員審核後,報請院長定期銷燬。但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銷燬文卷清冊,除財務及水利卷宗外,應先報由該管高等法院核准後
  銷燬。
  刑事卷宗由院方保管者,應徵求檢方同意後,依前項規定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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