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事蹟不實或有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情
事者,各機關(構)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主管機關撤銷獲選資格
、追繳獎金、獎狀及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事後如發現事蹟不實或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之情事者,推薦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銓敘部報請考試院審議
確認後撤銷獲選資格,推薦機關並應於撤銷後追繳獎金及獎座。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獲選資格者,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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