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送審人員或聲請核發證明書人員之資歷,有左列情形之一,無法行查仍
  有疑問者,應通知送審人,或聲請人來部面詢,必要時,並得通知出具
  保證書人來部質詢。
  一、證件形式上不合規定,而實質上似為真實者。
  二、證件形式上雖合規定,而實質上仍有可疑者。
  三、證件不完備而有確實人證者。
  應面詢人住址遼遠,或交通不便者,得先將面詢要點通知以書面詳細答
  覆,如仍有疑義再予面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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