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
均為無給職。
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或參
事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稽察
或相關職務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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