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之設置或運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局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本自治條例或本準則之規定。
二、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置目的不符。
三、經費開支不當、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不具完備之會計帳冊。
四、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
家長會收到糾正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教育局得令其
解散或改組。
依本自治條例第三條分別組成之本市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家長會聯合
會有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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