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申請許可附設兒童托育中心,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審查符合 本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立案證書。 前項許可處分,應載明申請人應遵守本辦法及相關法令,如有違反,主 管機關得依本辦法及有關令處理,並得廢止其許可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