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私立幼稚園附設兒童托育中心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幼稚園申請許可附設兒童托育中心,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審查符合
  本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立案證書。
  前項許可處分,應載明申請人應遵守本辦法及相關法令,如有違反,主
  管機關得依本辦法及有關令處理,並得廢止其許可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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