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每年應參加交通安全教育相關研習課程至少八小時。
學校、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幼稚園及托兒所僱用交通車駕駛人及隨車
專人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分別報教育局或社會局備查。
前項相關資料由教育局會銜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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