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營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園區發生重大事故時,營運機構應即採取緊急救難措施,迅速排除障礙
  ,立即通知教育局,且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報請查核;事後並應填具
  事故報告表報請教育局備查。
  前項所稱重大事故,指下列情形:
  一、遊具脫軌、墜落、斷裂。
  二、全部設施設備停止運轉或斷電一小時以上。
  三、人員重傷或死亡。
  四、其他經教育局指定者。
  發生重大事故時,教育局得通知營運機構提出報告、紀錄及相關文件或
  口頭說明。
  園區發生第二項以外之一般事故,營運機構應按月彙報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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