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火災控制設施、緊急供電設備、緊急排煙設備、火警偵測系統、自動滅
  火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應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測或檢修,並作成紀錄
  ,如因性能劣化或因故毀損者,應予更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