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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錄影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管理人應善盡保管責任,且保存期限為 一個月,屆滿保存期限應予銷毀,並至遲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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