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錄影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管理人應善盡保管責任,且保存期限為
  一個月,屆滿保存期限應予銷毀,並至遲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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