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陸橋或地下道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置電扶梯或升降機: 一、人行陸橋或地下道坐落於本市人行集結場所、大眾運輸場站附近地區 或設有平面人行電動步道連結等商業密集地區或與出入口連接區相通 者。 二、人行陸橋或地下道設置區位,經本府評估確有設置之必要者。 三、為確保行動不便者之順暢道行,經本府評估確有設置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