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投票所、開票所之人員及工作如左:
  一、主任管理員一人及管理員若干人,由區公所遴派,辦理投票、開票
      工作。
  二、監察員一人,由區公所遴聘地方公正人士擔任,監察投票、開票工
      作。
  前項人員不得由未成年人或警察人員擔任,並由區公所列冊報地政處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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