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廣播電臺工作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臺為因應廣播事業之特性,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在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
  工作四十四小時,分別採左列方式辦理。
  一、上下班制人員,依照公務人員上下班及放假之規定。
  二、責任制工作人員工作時間之起訖,由工作單位依據業務性質、工作
      情況決定。或採輪班、輪休方式,分別制訂工作時間表及輪值班表
      公布。採用輪班制者,其值班表每週更換一次,如因業務之特殊需
      要經員工同意後得每月更換一次。
  上下班制人員,係指一般行政單位工作人員或節目、新聞、工務等單位
  行政管理人員,及其他適於上下班處理業務之工作人員。
  責任制工作人員,係指不適用上下班制處理業務之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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