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北市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原無職業或因志願留營繼續服役
 在三年以上,原底缺已免保留者,申請輔導就業時,本府社會局依照左
 列規定辦理:
 一、按其專長及可能擔任之工作配合當地求才狀況,優先予輔導就業。
 二、洽請當地各公、私營事業機構舉辦專業訓練時,使習得所需技能。
 三、就當地求才需要舉辦各種短期訓練。
 四、因志願繼續留營服役在三年以上,原底缺已免保留者,在其輔導就
   業以前,如無法維持生活,得酌予六個月以內之生活救助,所需救
   助金,由原服務之機關、學校或人民團體、公、私營公司、廠、場
   、行號分別負擔發給。
 第四款規定生活救助標準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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