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
關另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自治條例所稱關係人,範圍如下:
一、董事、監事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二、董事、監事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
    在此限。
三、董事、監事或前二款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
    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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